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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沪深300指数

合约乘数每点300元

报价单位指数点

最小变动价位0.2点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10%

合约月份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9:30~11:30,13:00~15:00

最后交易日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

最后交割日同最后交易日

交割方式现金交割

交易代码IF

上市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沪深300指数由沪深A股中规模大、流动性好、最具代表性的300只股票组成,于2005年4月8日正式发布,以综合反映沪深A股市场整体表现。沪深300指数是内地首只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被境内外多家机构开发为指数基金和ETF产品,跟踪资产在A股股票指数中高居首位。

股指期货全称为“股票指数期货”,是以股价指数为依据的期货,是买卖双方根据事先的约定,同意在未来某一个特定的时间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股价进行股票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协议。

股市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面临的风险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股市的整体风险,又称为系统风险,即所有或大多数股票的价格一起波动的风险。另一种是个股风险,又称为非系统风险,即持有单个股票所面临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通过投资组合,即同时购买多种风险不同的股票,可以较好地规避非系统风险,但不能有效地规避整个股市下跌所带来的系统风险。进入本世纪70年代之后,西方国家股票市场波动日益加剧,投资者规避股市系统风险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由于股票指数基本上能代表整个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趋势和幅度,人们开始尝试着将股票指数改造成一种可交易的期货合约并利用它对所有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规避系统风险,于是股指期货应动而生。

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的原理是根据股票指数和股票价格变动的同方向趋势,在股票的现货市场和股票指数的期货市场上作相反的操作来抵消股价变动的风险。股指期货合约的价格等于某种股票指数的点数乘以规定的每点价格。各种股指期货合约每点的价格不尽相同,比如,恒生指数每点价格为50港元,即恒生指数每降低一个点,由该期货合约的买者(多头)每份合约就亏50港元,卖者每份合约则赚50港元。比如,某投资者在香港股市持有总市值为200万港元的10种上市股票。该投资者预计香港股市的整体下跌,为规避风险,进行套期保值,在13000点的价位上卖出3份3个月到期的恒生指数期货。随后的两个月,股市果然大幅下跌,该投资者持有股票的市值由200万港元贬值为155万港元,股票现货市场损失45万港元。这时恒生指数期货亦下跌至10000点,于是该投资者在期货市场上以平仓方式买进原有3份合约,实现期货市场的平仓盈利45万港元,期货市场的盈利恰好抵消了现货市场的亏损,较好的实现了套期保值。同样,股指期货也像其他期货品种一样,可以利用买进卖进的差价进行投机交易。

股指期货品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股指期货标的物为相应的股票指数。

2、股指期货报价单位以指数点计,合约的价值以一定的货币乘数与股票指数报价的乘积来表示。

3、股指期货的交割采用现金交割,即不是通过交割股票而是通过结算差价用现金来结清头寸。

股指期货市场分析

首先,股指期货投资的分析方式与股票有所不同。我们知道,股票行情判断方法分为技术分析和基本面分析,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把两者结合起来使用。股票技术分析对未来的股指期货仍然是适用的,但是基本面分析就有所局限。股指期货的基本面分析当中,还要考虑国际市场等因素。总的来说,从股票到股指期货,需要转变的不只是投资理念,还有思维方式。

其次,股指期货将更加融入全球化市场。随着2007年资本市场对外开放,QFII等外资机构的深度介入,我国新兴的股指期货市场必将引起国际社会的特别关注。对我国这样一个对外依存度高、开放程度日益增强的国家来说,这种影响将更为明显。因此,分析股指走势,除了国内经济,我们还必须关注世界经济整体形势。

第三,机构博弈将成股指期货市场主流。我们认为,在股指期货推出以后,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等都将会加大介入股市的比例和力度,各种投资基金亦将会出现持续壮大的局面。届时,股指期货参与者的成分比例会进一步发生分化,个人投资者的资金所占的比例会进一步降低,机构投资者博弈将会成为市场的主流。

第四,股指期货波动幅度较大,需要专业的风险控制系统。由于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每天结算,其波动风险较股票而言增高了许多。面对高利润与较大波动风险,如何有效进行风险控制?这对投资者的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针对此问题,益川投资经过多年理论与实战研究,研发出了一套极具前瞻性与实战性的交易系统模型,该模型能够从系统交易角度为投资者提供可靠的股指期货交易参考数据,从而达到有效控制系统风险的目的。

第五,股指期货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比较高。相比股票交易而言,股指期货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将会更高。

第六,股指期货投资中“专家理财”渐成趋势。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使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格局发生极大的变化,将加剧市场机构博弈的特征。同时,随着市场发展的日趋成熟,必将会诞生一批以能够获取稳定盈利为号召力的机构,委托专家理财将成为投资者理财的首选方式,散户最终将会消散。随着国家对私募基金的逐步认可和政策放开,私募基金账户理财方案也必将成为股指期货市场的主流。

影响股指期货价格的主要因素

股票指数是用来反映样本股票整体价格变动情况的指标。而股票价格的确定十分复杂,因为人们对一个企业的内在价值的判断以及未来盈利前景的看法并不相同。悲观者要卖出,乐观者要买进,当买量大于卖量时,股票的价格就上升;当买量小于卖量时,公平的价格就下跌。所以,股票的价格与内在价值更多的时候表现为一致,但有时也会有背离。投资者往往会寻找那些内在价值大于市场价格的股票,这样一来,就使股票的股票指数的价格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总体来说,影响股票指数波动的主要因素有:

(1)宏观经济及企业运行状况。

一般来说,在宏观经济运行良好的条件下,股票价格指数会呈现不断攀升的趋势;在宏观经济运行恶化的背景下,股票价格指数往往呈现出下滑的态势。同时,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与股票价格指数也密切相关,当企业经营效益普遍不断提高时,会推动股票价格指数的上升,反之,则会导致股票价格指数的下 跌。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股市作为“经济晴雨表”的功能。

(2)利率、汇率水平的高低及趋势。

通常来讲,利率水平越高,股票价格指数会越低。其原因是,在利率高企的条件下,投资者倾向于存款,或购买债券等,从而导致股票市场的资金减少,促使股票价格指数下跌;反之,利率水平越低,股票指数就会越高。因为利率太低使存款和购买债券无利可图,使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转而投向股票市场,从而拉动股票价格指数的上升。在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各国的通货膨胀、货币汇价以及利率的上下波动,已成为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这对期货市场带来了日益明显的影响。但最近几年,西方国家往往在银行利率上升时,股票市场依然活跌,原因是投资者常常在两者之间选择:银行存款风险小,利率较高,收入稳定,但不灵活,资金被固定在一段时间内不能挪作它用,并且难以抵消通货膨胀造成的损失。而股票可以买卖,较为灵活,风险虽大,但碰上好运,可获大利。所以,在银行利率提高的过程(原来较低)下,仍然有一些具有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热心于股票交易。有关汇率的讨论基本与利率相仿,即本币的升值,有利于进口,不利于出口。而有关人民币的升息、升值对股市的影响则要综合起来加以分析。

(3)资金供求状况与通胀水平及预期。

当一定时期市场资金比较充裕时,股票市场的购买力比较旺盛,会推动股票价格指数上升,否则,会促使股票价格指数下跌。比如目前国内大量的外汇储备,导致货币供给量增加,通常会导致股指价格上涨。当然,资金过于充裕,也可能引发通货膨胀。再如zf支出增加,通常也会推动股票价格指数的上升。因为zf支出增加,将使国内资金充裕。同样,社会货币供应量的增减对股指也有影响。通常,货币供应量增加,社会一部分闲置资金就会投向证券交易,从而抬高股价;相反,货币供应量减少,社会购买力降低,股价也必然下跌。由货币供应量不断增大而导致的通货膨胀,在一定限度内对生产有刺激作用,因为它能促进企业销售收入和股票投资名义收益的增加,所以在银行利率不随物价同比例上升的条件下,人们为了保值,将不再热心于存款,而转向投资股票。但是,如果通货膨胀上升过猛,甚至超过两位数,那么将造成人们实际收入下降和市场需求不足,加剧生产过剩,导致经济危机,最终使股票价格下跌。 为何通货膨胀率水平特别高,可能导致股市下跌呢?由于通货膨胀的压力,提高利率可能增加股票卖压。再如原油价格特别高,也可能对股指不利。由于石油为目前工业界最主要的能源,因此油价上升即反映工业界成本提高,企业预期收益降低。一般来说,股市上涨黄金价格下挫。因为投资者普遍对经济前景看好,资金大量流向股市,股市投资火爆,金价则下降。当然金价的高低更多地与美元汇率有关系。所幸的是中国目前GDP增长率在10%以上,通货膨胀率控制在2%以内,是名副其实的高增长、低通胀。而最近国际原油价格的大幅下跌将为经济稳步成长提供动力。

(4)突发政治安全事件

股票价格指数的波动,不仅受经济因素的影响,而且受许多突发事件,诸如战争、政变、金融危机、能源危机等的影响。与其他因素相比,突发事件对股票价格指数的影响有两个特点:一是偶然性。即突发事件往往是突如其来的,因此相当多的突发事件是无法预料的。二是非连续性。即突发事件不是每时每刻发生的,它对股票价格指数的影响不像其他因素那样连续和频繁。国家政局稳定使人民对国内经济发展有信心,并使国家国际形象提升,能够吸引国外资金,国家公债发售信用佳,股指表现好。

  (5)经济金融政策

  出于对经济市场化改革、行业结构调整、区域结构调整等,国家往往会出台变动利率、汇率及针对行业、区域的政策等,这些会对整个经济或某些行业板块造成影响,从而影响沪深300成分股及其指数走势。股份公司常常向银行借款,随着借款额的增多,银行对企业的控制也就逐渐加强并取得了相当的发言权。在企业收益减少的情况下,虽然他们希望能够稳定股息,但银行为了自身的安全,会支持企业少发或停发股息,因而影响了股票的价格。税收对投资者影响也很大,投资者购买股票是为了增加收益,如果国家对某些行业或企业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那么就能使这些企业的税后利润相对增加,使其股票升值。会计准则的变化,不会实质性地影响股份公司的内在价值,但是会使得某些企业账面上的盈余发生较大变化,从而影响投资者的价值判断。

新华富时中国A50指数期货标准合约简介

新华富时中国A50指数期货是有新加坡交易所(SGX)于2006年9月5日推出的一种期货合约, SGX 新华富时中国 A50 指数期货是一种独特的投资工具,可追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50 家中国最大的A 股公司的绩效表现。

一、标准合约

合约规模 US$10 x 新华富时中国 A50 指数期货 价格

报价代号 CN

合约月份 两个连续近月, 另加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四个接续的季月

交易时间(新加坡时间) T 日结算:9:15 am – 11:35 am 1:00 pm – 3:05 pm 交易开始前接受订单输入的时间在早上 9:00 开始,持续 15 分钟。

T+1 日结算: 3:40 pm – 7:00 pm 交易开始前接受订单输入的时间在下午 3:35 开始,持续 5 分钟。

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9:15 am – 11:35 am 1:00 pm – 3:05 pm

最低波动价: 1 点 (US$10)

每日价格限幅: 每当价位比上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高或低 10% 时,接下来10分钟的交易将限于 +/-10% 的价格限幅内。过此时段,允许在上一日结算价 +/-15% 的价格限幅内进行交易。达到该限额后,须再实施 10 分钟的冷静时段,在此期间交易将限于 +/-15% 的价格限幅内。之后的整个交易日都不设价格限幅。

如合约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不设价格限幅。

最后交易日: 合约月份的倒数第二个营业日

结算方式: 现金结算

最后结算价格: 新华富时中国 A50 指数的正式收盘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部位限制: 除非交易所另行批准,否则投资人在所有合约月份中,不得拥有或控制超过 5,000 份净多头或净空头合约。

协议大宗交易: 200 手

二、标准合约说明:

新华富时 A50 股指期货每个指数点的价值乘数为 10 美元,以收盘时 5000 点计,每手合约面值35 万元人民币。

新华富时 A50 指数期货的最小变动价位为 1 点。

A50 期货交易时间分两个阶段,是为不同的客户设计的,从上午 9 点 15 到下午 3 点 15 是为亚洲投资者设计的,该时段是 T+0 交易。第二阶段是为满足非亚洲时区投资者 ( 主要是欧美投资者 ) 的需求,设置了 T+1 时段 ( 即 15:40-19:00) 的交易。

A50 股指期货的保证金预计为合约价值的 5% — 10% ,但规定的合约保证金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数额,它会随着市场的相应浮动而变化。以最低 5% 计,也需要 2 万人民币,以 10% 计则要约 4 万人民币。

A50 期货合约月份是最近两个月与其后四个季月(即 3 、 6 、 9 、 12 月),而沪深 300 指数是最近两个月加上其后两个季月。

新华富时 A50 指数期货价格波动限制中初始停板为 ± 10% ,一旦打板,随后的 10 分钟内将只允许在 ± 10% 范围内交易。 10 分钟结束后,涨跌停板扩大到 ± 15% 。如果再次打板,将再有 10 分钟的冷却期,期间只允许在 ± 15% 范围内交易。 10 分钟冷却期之后当日剩余的交易时间内,取消涨跌停板。范围比沪深 300 的 6% 与 10% 的 熔断制度 大。

新华富时 A50 指数期货合约设置

合约基数 10 美元 * SGX FTSE/Xinhua 中国 A50 指数期货价值

代码 CN

合约月份 2 个最近的连续月和季月( 3 月, 6 月, 9 月, 12 月。)

交易时间 ( 新加坡时间,也即北京时间 )

T 时段: 9.15 -11.35 13.00 – 15.05 T+1 时段: 15.40 -19.00

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 同上

保证金 保证金预计为合约价值的 5% — 10% ,但合约保证金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数额,它会随着市场的相应浮动而变化。

最小变动价位 1 指数点( 10 美元)

每日价格限制 初始停板为 ± 10% 。一旦打板,随后的 10 分钟内将只允许在 ± 10% 范围内交易。 10 分钟结束后,涨跌停板扩大到 ± 15% 。如果再次打板,将再有 10 分钟的冷却期,期间只允许在 ± 10% 范围内交易。 10 分钟冷却期之后当日剩余的交易时间内,取消涨跌停板。 到期合约月份最后交易日无价格限制。

最后交易日 合约到期月份的倒数第 2 个交易日

结算方式 现金结算

最终结算价 最终结算价将是 FTSE/Xinhua 中国 A50 指数的官方收盘价,精确到两位小数点。

持仓限制 所有月份合约净持仓头寸不得超过 5000 手;经交易所批准可例外。

议价大宗交易 200 手

三、和沪深300指数相关性及投资对象

1 、新华富时 A50 指数期货与沪深 300 指数期货的相关性 新华富时 A50 指数期货与沪深 300 指数期货(只有仿真交易,尚未推出)都是中国 A 股市场的指数期货,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涵盖了新华富时 A50 指数的成分股,两者走势是高度相关的,因此对新华富时 A50 成分股的关注实质上就是对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中核心部分的关注。根据两个指数自 2005 年 4 月 8 日起 的收盘价数据,利用 eviews 统计软件求出,它们的相关系数是 0.983966 。

2 、新华富时 A50 指数期货的投资对象 新华富时 A50 指数期货的主要活跃投资者是 QFII 、国内投机资金和国外对 A 股感兴趣的资金。 目前,有 36 家 QFII 机构已获得外汇局批准的总额 71.45 亿美元投资额度。 QFII 将会利用新华富时 A50 指数期货进行避险,是新华富时 A50 指数期货合法的稳定参与者。国内投机资金也是新华富时 A50 指数期货的重要参与者,他们利用自身的便利性在国内 A 股市场和新加坡期货市场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另外,国外对 A 股感兴趣的资金也是新华富时 A50 指数期货的重要参与者,把 A50 指数期货作为他们的投资替代品。

3 、新华富时 A50 指数期货价格的影响因素 由于都是关于 A 股市场,而且新华富时 A50 指数与沪深 300 指数具有的高相关性,所以影响沪深 300 指数的因素也会影响新华富时 A50 指数,从而影响期指的价格。

( 1 )宏观经济因素 国内外经济走势的变化,以及市场经济内在周期性的运行规律,都是影响股市的重要因素 —— 在经济繁荣即将到来和处于繁荣发展的阶段股指期货价格会呈上涨趋势;相反在经济萧条时期股指期货价格会变得萎靡不振。同时*的财政货币政策以及产业政策也对相关板块产生影响,从而通过权重比例来影响指数走势,进而影响期指走势。

( 2 )成份股企业因素 和沪深 300 指数一样,新华富时 A50 指数期货的成份股尤其是其中权重较大的股票如中石化、中国银行等集中分红派息或者送股时会对股指有很大的影响。其中,现金分红会降低个股价格,也会降低流通市值;股票分红会降低个股价格,但不会影响流通市值;送股会增加流通市值;公积金转赠会降低股价而不会减少市值;增发和新股发行都会增加流通市值,进而推高股票指数。

( 3 )权重个股的走势 从对 A 股现货市场的影响来看,必须对新华富时 A50 指数样本股特别关注,这些样本股可能存在一定的投资机会。当权重样本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会导致股指流通市值发生波动,从而影响股指走势,即大盘蓝筹股的杠杆作用。因此,关注权重股的走势可以提前预见大盘的走势。同时也要关注其他相关指数的走势,如上证综合指数以及深证指数等。

( 4 )机构投机者的操作 新华富时 A50 指数期货的主要投资者是国际投机机构以及国内投资者,再加上该指数选择样本股的特点,决定了其会容易被操控。因为其银行板块占到 20% 以上权重,同时,银行板块又是所有板块中联动性最强的板块,所以国际机构可以通过评级打压或者唱多银行指标股,该指标股又在联动效应下带动银行板块同涨同跌,从而使新华富时 A50 指数按照他们的意愿上涨或下跌,达到建仓或者出货的目的,也对整个股指期货价格产生很大影响。 另外,从机构投资者的角度看可关注:新加坡推出 A50 股指期货后, QFII 在该产品上的动向; A50 股指期货出来后和香港上市的新华富时 A50ETF 之间的互动关系;标的指数成分股动向。关注机构投机者的操作,有助于了解市场的最新方向,跟随该方向可以获得稳定收益或是逃避更大风险。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品种与合约 第四条 交易所上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交易品种。 第五条 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 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 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低交易保证金、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后交易日、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八条 期权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执行价格间距、卖方交易保证金、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后交易日、执行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九条 合约的附件与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 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批准,有权在交易所从事交易或者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交易所的会员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 第十二条 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交易结算会员只能为其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全面结算会员可以为其客户和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第十三条 交易会员可以从事经纪或者自营业务,不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批准、变更和终止,须经交易所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董事会批准,报告中国证监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二)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三)按照交易所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四)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决定; (三)按照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四)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 (五)履行与交易所所签订协议中规定的相关义务; (六)交易所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或者变更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得交易所批准后,与交易所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九条 交易所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应当设业务代表一名、业务联络员若干名,组织、协调会员与交易所的各项业务往来。 第二十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限制、暂停其业务或者调整、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违反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定; (二)不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三)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对会员的业务运作、风险管理、技术系统等提出要求,会员应当持续满足上述要求。

第四章 交易业务 第二十三条 期货交易是指在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交易活动。 第二十四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 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席位。 第二十六条 会员在为客户开立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客户。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会员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申请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可以为其分户管理的资产向交易所申请交易编码。 第二十八条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九条 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优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第三十条 会员接受客户委托指令后,应当将客户的所有指令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第三十一条 买卖申报经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义务。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所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三十二条 交易指令成交后,交易所按照规定发送成交回报。 第三十三条 每日结算后,会员应当按照规定方式获取并核对成交记录。 会员有异议的,应当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视为对成交记录无异议。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额度审批制度。套期保值额度由交易所根据套期保值申请人的现货头寸、资信状况和市场情况审批。 第三十五条 会员进行期货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向交易所缴纳手续费。

第五章 结算业务 第三十六条 结算业务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公布的结算价格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盈亏状况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结算会员对其受托交易会员的期货交易承担履约责任,交易会员无法履约时,结算会员应当代为履约,并取得对违约交易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用于结算和担保合约履行的资金。 经交易所批准,会员可以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第四十条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结算会员有权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和交易会员的资信状况调整对其收取保证金的标准。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结算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结算会员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其客户及受托交易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与结算会员之间的期货业务资金往来应当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四十四条 会员应当将客户缴纳的保证金存放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并与其自有资金分别保管,不得挪用。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四十六条 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规定水平且未按时补足的,如果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规定的最低余额,不得开仓;如果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交易所可以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强行平仓。 第四十七条 交易会员只能委托一家结算会员为其办理结算交割业务,交易会员应当与结算会员签订协议,并将协议报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八条 交易会员和结算会员可以根据交易所规定,向交易所申请变更委托结算关系,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为其办理。 第四十九条 结算会员应当建立结算风险管理制度。结算会员应当及时准确地了解客户及受托交易会员的盈亏、费用及资金收付等财务状况,控制客户及受托交易会员的风险。 第五十条 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损失。

第六章 交割业务 第五十一条 期货交易的交割,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第五十二条 期货交割采用现金交割或者实物交割方式。 第五十三条 现金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五十四条 实物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 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会员或者客户的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或者被交易所指定必须报告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会员或者客户存在违规超仓、未按照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等违规行为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强行平仓盈利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发生的费用、损失及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由相关会员或者客户承担。 第五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强制减仓制度。期货交易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或者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情况的,交易所有权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第六十条 交易所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按照交易所规定缴纳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第六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和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六十二条 期货交易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或者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情况的,经交易所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议批准,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强制减仓等风险控制措施化解市场风险。 采取上述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的,交易所应当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由交易所董事会决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十三条 结算会员无法履约时,交易所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开仓; (二)按照规定强行平仓,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赔偿; (三)依法处置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四)动用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五)动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六)动用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七)动用交易所自有资金。 交易所代为履约后,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第六十四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仓;   (四)提高保证金标准;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前款第(一)、(二)、(三)项临时处置措施,可以由交易所总经理决定,其他临时处置措施由交易所董事会决定,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六十五条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出现本规则第六十二条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董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七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是指期货、期权上市合约的交易行情、交易结算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九条 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于交易所,由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 第七十条 交易所发布的交易信息包括:合约名称、合约月份、开盘价、最新价、涨跌、收盘价、结算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持仓量及其持仓变化、结算会员成交量和持仓量排名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根据不同内容按照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定期发布。 第七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采取有效通讯手段,建立同步报价和即时成交回报系统。 第七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所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导致交易信息传输发生异常或者中断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交易所的行情发布正常,但因会员、信息服务机构或者公共媒体等转发发生故障,影响会员和客户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三条 交易所、会员不得发布虚假的或者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七十四条 交易所、会员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不得泄露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经批准,交易所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七十五条 为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交易所应当实行异地数据备份。 第七十六条 交易所管理和发布信息,有权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交易所依据本规则和有关规定,对与交易所期货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实施自律监督管理。 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接受交易所对其期货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为:   (一)监督、检查期货市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检查会员业务运作及内部管理状况;   (三)监督、检查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监督、检查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与期货有关的业务活动; (五)调解、处理期货交易纠纷,调查处理有关违规案件;   (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七)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扰乱市场秩序、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对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等进行调查、取证; (三)要求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等对被调查事项做出申报、陈述、解释、说明; (四)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配合。对不如实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调查或者妨碍交易所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单位和个人,交易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或者进行处理。 第八十一条 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八十二条 交易所发现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在从事期货相关业务时涉嫌违规的,应当立案调查;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 第八十三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有权向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严肃处理。 第八十四条 交易所制定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对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 交易所在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和协调下,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等相关机构,建立对期货市场和相关市场的信息共享等监管协作机制。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八十六条 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之间发生的有关期货业务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请交易所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七条 提请交易所调解的当事人, 应当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交易所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办法。 第八十九条 本规则由交易所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交易所股东大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九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0年2月20日起施行。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割方式为现金交割。

所谓现金交割,就是不需要交割一揽子股票指数成分股,而是通过持仓合约与最后结算价进行盈亏比较,通过多退少补的方式,划转现金来了结头寸。

采取现金交割的原因是,一方面,股指期货以指数为标的物,指数并非具体的实物而是抽象的概念,因此采用现金交割简单快捷。另一方面,大多数股指期货交易者并不愿意交收标的指数的成分股,他们交易的目的在于套期保值、套利或者投机。

因现金交割,所以无交割仓库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客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套期保值额度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额度审批制度。客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应当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 会员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条 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填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自然人客户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或者法人客户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二)近6个月的现货交易情况; (三)申请人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申请人历史套期保值交易情况说明; (五)会员对申请人材料真实性的核实声明;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套期保值额度由交易所根据套期保值申请人的现货市场交易情况、资信状况和市场情况审批。 第六条 交易所在受理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审批,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相关申请材料不足的,通知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 交易所应当将套期保值的审批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七条 套期保值额度自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获批套期保值额度可以在多个月份合约使用,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仓合计不得超过该方向获批的套期保值额度。 第八条 在某一合约最后10个交易日内获批的新增套期保值额度不得在该合约上使用。 第九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套期保值额度进行调整。 第十条 申请人需要调整套期保值额度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调整后的套期保值额度自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三章 套期保值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交易所对申请人的有关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现货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及相关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有权要求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申请人报告现货、期货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 交易所对会员或者客户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或者客户套期保值期货持仓超过其相应的现货资产配比要求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权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十四条 会员或者客户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仓合计超过该方向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权 对其采取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十五条 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在不迟于套期保值额度有效期到期前5个交易日向交易所申请新的套期保值额度;逾期未申请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在套期保值额度有效期到期前对套期保值持仓进行平仓;逾期不平仓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十六条 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者客户在套期保值额度内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十七条 会员或者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申请和交易时,存在欺诈或者违反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交易所有权不受理其套期保值申请、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将其已建立的相关套期保值持仓予以部分或者全部强行平仓,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